保政办发〔2015〕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9日
保定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棚户区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和货币化安置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7号)、《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和河北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冀建保〔2014〕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货币化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自愿原则,在尊重群众自主选择补偿方式的前提下,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第四条 市住建局及所属的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征收办)负责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财政、政府采购、税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 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分为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和货币补偿三种形式。
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是指在尊重棚户区居民意愿的前提下,政府组织有购房需求的棚户区居民,通过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自主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满足其个性化的住房需求。
政府购买存量商品房源作为安置房,是指政府在同棚户区居民签订征收安置协议的基础上,采取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方式筹集安置房。
货币补偿是指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棚户区居民。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货币化安置补偿标准,以棚户区居民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础,对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当地政府(管委会)审定后给予一定比例的货币补贴或奖励。
第七条 被征收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如实行货币补偿,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房总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补偿后仍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住房保障。
第八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城中村,需对集体土地上的住宅房屋进行货币化安置的,依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流程
第九条 保定市区范围内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房的,采用发放“购房券”的方式进行,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发放标有一定货币额度的票据,可以用于在政府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也可以直接兑换现金,兑换方法由区房屋征收部门确定后,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条 保定市区范围内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住房的流程:
(一)市征收办负责搭建主要面向棚户区居民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服务平台运行维护,对提供虚假商品房房源信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服务平台除名并曝光。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棚改项目实施单位向棚户区改造居民宣传补偿安置政策,征集房源需求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核实后报市征收办。
(三)市征收办通过服务平台统一对外公布征集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需求公告,邀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服务平台登记房源。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信息进行核实,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竞争性谈判、政策性优惠等措施,选择合适房源。房源确定后,区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市征收办,由市征收办统一在服务平台公布,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购。房源价格应当低于房地产市场销售价格。
(五)棚户区居民按照协定的补偿额度,从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同等价值的“购房券”,用于在公共服务平台购买商品住房。“购房券”额度低于商品住房价格的,不足部分由棚户区居民自行补足;“购房券”额度高于商品住房价格的,超出部分,棚户区居民可兑换现金。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棚户区居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可持买卖合同及“购房券”到区房屋征收部门兑换现金。
第十一条 在公共服务平台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有良好的市场信誉和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无不良市场交易行为记录,近5年无违法拆迁记录,无因拆迁引发信访案件记录;
(四)对预售商品房建立了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第十二条 政府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的,根据棚户区改造居民实际需求进行采购,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住房为主。
政府采购的安置房应为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未在银行抵押、无经济纠纷的商品房。
第十三条 保定市区范围内政府采购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辖区内棚改项目实施情况和用房需求,向市政府提出采购申请,明确申购规模、户型、标准、采购时间等;
(二)市政府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进行批复;
(三)市政府采购部门根据市政府批示,按采购程序确定购买房源和价格;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市政府采购部门的采购结果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房源购买意向协议;
(五)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后,区房屋征收部门与房源提供单位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将购房合同和补偿安置协议上报市财政局申请采购资金报账;
(六)市财政局对符合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条件的,会同市住建局向国开行提出贷款发放申请,或通过市住房保障专户按相关合同直接将购房款支付到房源单位账户。
第十四条 棚户区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应当书面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第十五条 保定市区范围内货币补偿流程: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有关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前,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分别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选取若干标本房屋进行预评估,并进行公示。
(三)按照评估标准计算被征收人的拆迁补偿额度,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四)被征收人持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区房屋征收部门领取补偿款。
第四章 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和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二)市、县(市)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的资金;
(三)国开行、农业发展银行等其他商业银行的棚户区改造贷款;
(四)通过PPP模式对棚户区及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进行融资的资金。
第十七条 棚户区改造贷款可以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前期征收、过渡费、购买存量房源、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与项目相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组织财政、住建(房管)等相关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并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涉及的各级政府(管委会)、开发商、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以及转让存量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白沟新城管委会可参照市区做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