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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暗查终端,卖药不想被抓、被罚、坐牢,必须合法合规

2016-05-25 来源:赛柏蓝 资讯整理编辑: 医药第一新媒体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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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全国各地的药监部门都在大力进行药品食品专项“暗访检查”,各种检查让整个行业风声鹤唳,一点风吹草动,都牵动着大家神经。

  昨天最新的消息是,公安部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设立“公安部派驻国家税务总局联络机制办公室”,并选派专门人员任联络员。联络办的正式挂牌,标志着联络机制进入实体化运作的新阶段。

  在药监部门严查流通行业,公安配合,现在税务部,公安配合还成常驻机制了。据国税总局的信息,公安和税务联手,要查四项重点,其中包括打击发票虚开、打击发票犯罪和打击偷逃税。

  查票、查税,5月销售一定很难了。

  5月本来你还想准备继续挂靠,继续不开发票给终端供货,可是2016年的5月你如果你想继续这种行为,挂靠医药公司都不敢了,你们除了老实交代问题,及时整改外,就是将挂靠改成员工制,那就意味着你必须按法律缴税,还要交必要的五险一金等,成本增加AB%左右,但是如果你不这样,一定会应了那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话,你可能被罚的很惨,还有意想不到的倒霉事等着你。

  6月到9月还将持续难

  活过了5月份,国家还要继续整顿,你的成本将持续增加AB%左右,药品低毛利时代一定到来,你能够适应吗?新的分利规则一定会出来了,大家都要有损失毛利率与毛利的准备。

  应对办法

  老实适应国家的整顿,先活下来,等到别人死了你还活着的时候你的机会就来了,同时一定要有长期适应规范经营的大环境到来。

  1、终端药店与诊所,如果想继续卖药,这次一定要配合国家的改革,一定要向业务员索要送货单,发票,如果是首营产品还必须索要必须的合法销售资质等文件,否则你就违背了GSP的相关规定,受处分、处罚是轻的,丢掉销售资格就惨了。

  对策:每次必须货票同行,货物信息与票面信息必须全部配对正确。

  2、送货的业务员及挂靠业务员,如果你是挂靠的业务员,你没有药品销售上岗证,你没有挂靠医药公司的发工资证明,没有五险一金交纳的记录,还敢继续不开发票就给终端送货,一是大部分药店诊所不敢收了,二是你可能被抓后严格按相关法规罚得你很惨。

  对策:合法的动作是:

  1.1、获得医药销售的上岗证资格,一般由药监部门培训发放,没有资质卖药罚你没商量。

  1.2、必须有挂靠医药公司工资发放证明及五险一金的交纳记录,如果是团队必须全部办到,5月31日前没有做到的可以写明,5月31日后一定要这样办。

  3、对厂家提点意见,如果你的产品是老产品,由于终端要带票销售了,业务员一定会损失10-20%的毛利,大家一定要坐下来重新分配利益了,大家必须都相互让点利,活下来比斗气要更理智。

  如果是新产品上市,以后定价就一定要高定,因为以后卖药不能够再逃税了。

  4、如果执法过程中你心痛你的钱财和执法人员打起来,被抓典型,最少在派出所呆上48小时,如果你打伤了执法人员触犯了刑律你坐牢就是肯定的了。

  对策:如果你违背了以上两大天条,抓了就认栽吧,提早想好对策,少罚点为上策,凡是钱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是什么大问题。

  5、如果是卖假药肯定是要被抓、被罚、坐牢的。

  对策:绝对不能干,这是违背药品法和刑法的事,坐牢是肯定的,这次国家打击“药品鬼市”就几十人坐牢了。

  如果你是新人建议应聘到一家正规的医药公司做业务员比挂靠更加靠谱,如果你有好项目也可以和医药公司谈股份合作。

  6、另外提醒所有卖药人,大家一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阅读相关文件与通知,不要什么都不懂就卖药了,药品毕竟是特殊商品,国家严管是必须的。另外药品逃税一定越来越难,要习惯缴税下的终端卖药了。

  附:国家局严查的10种违法行为:

  (一)为他人违法经营药品提供场所、资质证明文件、票据等条件;

  (二)从个人或者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药品;

  (三)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向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疫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从事无证经营仍为其提供药品;

  (四)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经营行为无法追溯;

  (五)购销药品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六)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或者进行现金交易;

  (七)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八)未按规定对药品储存、运输、进行温湿度监测;

  (九)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

  (十)向药品零售企业、诊所销售药品未做到开具销售发票且随货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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