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以来,外埠户籍人员开始允许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帝都退休待遇。但需要满足的两个必备条件:一是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以前在北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北京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二是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各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累计至少要满15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但不难看出,对于年限的限制中,产生了一个中空地带,对于在北京缴费年限确实满10年、但整个缴费年限又不满15年的这部分外埠户籍人员,到哪里退休都面临无法满足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必要条件,进退两难。
2013年12月18日下发的《关于参保人员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作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的配套文件,规定:自2014年起在北京市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但全部缴费不满15年的外埠户籍人员,可在京申请延长缴费,待达到退休条件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外埠参保人员在京退休的限制进一步放宽。
外埠参保人员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提出延长缴费书面申请,并于次月开始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随后,由社保所为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并自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管理。
虽然在京退休条件进一步放宽,但仍需要注意以下七点:
1、外埠参保人员在京社保账户为“一般账户”是第一前提,如为“临时账户”的,缴费无论多少年、即使是补缴社保,也不符合在京享受退休待遇的基本条件。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文)第五条规定:“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主要是考虑到中心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人员的养老保险累计权益。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2、外埠参保人员在京社保账户为“一般账户”,但累计缴费满十年中有补缴情形的,目前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还是予以认定的。但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外埠参保人员在京社保账户为“一般账户”,但在京实际缴费累计满十年中有补缴情形的,补缴的社会保险可能剔除在10年累计缴费之外,只是社保补缴年限退休时可作为实际缴费参与计算;
3、《通知》中规定的本市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其中15年包含外埠参保人员在外地的视同工龄,并非只指实际缴费;
4、在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外埠人员在北京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但医保不够10年的,延长缴费后达到退休条件时可办理退休手续,但不能享受帝都退休医保待遇;
5、《通知》中规定的外埠参保人员不分城镇(非农业户口)和农民(农业户口),符合条件的均可延长缴费;
6、外埠参保人员在京办理退休后,可享受帝都退休待遇,但不受“北京市最低养老金制度”托底,养老金按实际核算的数额支付。北京市最低养老金制度的意义在于退休待遇核准时,最低养老金数额高于个人养老金数额的,就高不就低);
7、外埠参保人员可申请补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至《通知》实施前(即2014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该段保险不收取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