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众多HR和法务朋友们频频来电咨询视同工龄认定的相关问题,可见,工龄(含视同工龄)是企业劳动用工和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基石,也是职工养老金及失业保险金核算、医疗期期限确认、劳动合同解除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可替代的关键指标。
因视同工龄相关政策零碎、时间跨度较长且时代性明显,此次,笔者简要将北京有关视同工龄认定的常用政策进行了梳理,以便小伙伴们日常使用。对于一般的企业而言,视同工龄属特定时期产物,现如今只可膜拜切勿模仿。
一、工龄概念
(一)何为工龄?工龄一般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的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工龄的长短一定程度上标志着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长短,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职工对社会和企业的贡献大小和知识、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的高低。
(二)何为视同工龄?视同工龄年限是指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国家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参加工作年限,以及可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其他情形。
以北京为例,一般企业自1992年10月起开始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养老保险),意味着1992年10月作为视同工龄与实际缴费年限的分界点,1992年10月前的计入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后的计入实际缴费年限。
然而企业参保时间也不全是一刀切,部分行业统筹企业参保时间往往都在1992年10月以后,具体详见《原北京市行业统筹单位实行个人缴费年月和建立个人账户年月时间表》
二、工龄认定
(一)合同制工人
在早期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经由各级劳动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的职工,通常被称之为“固定工”,此类人员一般不得辞退,一分即定终身,俗称吃大锅饭。为打破铁饭碗,真正实行各尽其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1986年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俗称劳动合同制工人或集体合同制工人。虽然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等身份职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福利等待遇,但在视同工龄认定时还是有所区别的。
三个误区:
1、1992年10月1日前无养老保险、1992年10月1日前所有用工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的说法是错误的。1992年10月1日前所谓的“临时工劳动保险”和“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早已实施,只是很多人不知道。
2、1992年10月1日前任何类型的工人都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就能被认定为视同工龄的说法是错误的。通俗的讲即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只有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政策来源:依据《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224号)和《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缴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640号)等规定,1986年10月1日后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应从招收后发工资之月起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3、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的合同制工人劳动保险不能补缴的观点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可到社保登记地养老保险科申请历年养老保险补缴。
常遇类型:
1、1992年10月前招用的全民、集体等类型职工以及1986年10月1日前招收的各类合同制工人,无需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即可认定招工当月(入厂工作)至1992年9月期间的视同工龄。
2、1986年10月1日以后招用的各类合同制工人,应在按规定缴纳了退休养老基金后,方能认定1986年10月至1992年9月期间(提供劳动期间)的视同工龄。所谓无保险无工龄。